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753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宜德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6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區○○路447巷28之1號2樓」、「甲○○台同上」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區○○路447巷28號2樓」、「甲○○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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