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427號
TCDM,110,附民,427,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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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27號
原 告 陳春美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王照美
被 告 林窈卿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汪采蘋律師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艷春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0年度金重訴字第8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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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