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71號
PHDV,112,訴,71,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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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號
原 告 任璽


訴訟代理人 魯惠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孝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
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又遺產
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
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
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
第61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正氣死亡後,
其繼承人除被告陳正孝外尚有其他繼承人,揆諸前揭說明,
原告起訴聲明一請求被告陳正孝於民國106年6月間,就起訴
狀所載不動產所為繼承登記予以塗銷部分,屬固有必要共同
訴訟,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請具
狀追加陳正氣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載明各被告之姓名及
住、居所。
二、按補正後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全之追加起訴狀繕本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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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