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35號
PHDM,112,訴,35,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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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青林


尤偉丞



劉毅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王偉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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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