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89號
PHDM,112,聲,89,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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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9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張道周律師
被 告 高欽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高欽龍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案件(11
2年度選訴字第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張道周律師於繳交費用後,准予轉拷本院112年度選訴字第5號案件民國112年7月17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持有該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 經鈞院112年度選訴第5號判決判處罪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聲請人為被告上訴審之選任辯護人,茲為核對審判筆錄之 記載,以供上訴審程序辯護使用,有拷貝本院112年度選訴 字第5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民國112年7月17日審 判期日錄音、錄影光碟必要,爰聲請交付前述法庭錄音、錄 影光碟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12年度選訴字第5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被告甲○○案件之上訴審辯護人,其向本院聲請拷貝該案 112年7月17日審判程序期日錄音錄影光碟,係於該案開庭翌 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並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之理由,而前述案件係屬應予錄音案件,且無依法令規定 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情事,揆諸 前述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准予繳交費用後,轉拷 發給前述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惟持有該法庭錄音內容之人, 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使用、 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三、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 條規定:「為維護法 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 訟案(事)件及家事、少年保護事件於法院內開庭時,應予 錄音。其他案(事)件有必要錄音時,亦同。法院於必要時 ,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第7 條規定:「法庭 內之錄影,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實施,並命



記明於筆錄。」,由前述法條可知,法庭錄影係法院認為有 必要時,始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實施攝錄本 案法庭活動,並應記明於筆錄,俾使案件當事人得以知悉。 查本院112年度選訴字第5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於 112年7月17日行審判期日時,並未經法院認為有必要而由審 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實施錄影,業經本院查閱該 日審判筆錄無訛,故聲請人聲請拷貝該案112年7月17日審判 期日錄影光碟部分,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陳立祥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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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