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劉上清即王秋鳳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股票2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 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9號 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12年6月26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 網站,至112年9月26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2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0088-NX-0000000-0 股票 1 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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