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莊秋郎
代 理 人 莊玉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柒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7張(下稱系 爭股票),因不慎於民國110年8月31日遺失,經聲請本院以 112年度司催字第11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112年6月 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 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在案,嗣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而 於112年6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同年9月6日已滿3月之申 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此有前揭 本院裁定、網站公告各1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 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 NX 0000000 0 股票 1 20 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 NX 0000000 0 股票 1 60 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 NX 0000000 0 股票 1 216 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X 0000000 0 股票 1 32 5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 NX 0000000 0 股票 1 36 6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 NX 0000000 0 股票 1 36 7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 NX 0000000 0 股票 1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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