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48號
CTDV,112,訴,348,2023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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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吉廣
楊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曾基國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9 月22日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34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766,8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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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