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珪璋
指定送達: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湯鵑如
指定送達: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何吉田
左麗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裁 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2年 9月28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處所,並由其受僱人代為收 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佐,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