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進養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
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
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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