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93號
聲 請 人 游柏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