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 告 林冠良
一、原告與被告李朝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李朝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