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2號
原 告 劉惠君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劉瑞文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劉瑞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