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1號
原 告 藍玉庭
原告與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