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60號
CTDV,112,補,860,202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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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60號
原 告 錦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自柔
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律師
鄭羽秀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弘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
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
6,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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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