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46號
原 告 邱國裕
被 告 黃冠中
黃鈺琁
黃昱甄
蔡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5,014元(即原告主張如附表
所示股票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股票名稱 起訴時(民國112年10月3日)每股收盤價 股數 起訴時交易價額 1 中纖 7.82元 10,000股 78,200元 2 鴻海 104元 8,000股 832,000元 3 太子 10.7元 10,000股 107,000元 4 新光金 9.07元 22,815股 206,932.05元 5 群創 12.90元 18,100股 233,490元 6 泰金寶-DR 3.92元 175,355股 687,391.6元 合計 2,145,013.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