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37號
CTDV,112,補,837,202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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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 告 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如甘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廖顯頡律師
吳耘青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棟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9,04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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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