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18號
原 告 後東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熙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被 告 吉興無塵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慶
被 告 吉瓏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信貴
被 告 張景順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
,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
參照)。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吉興無塵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與被告張景順間就HT-K86庫板之金屬板自動成型機乙套與
HT-KD025修邊條成型機(下合稱系爭機具)之有償或無償讓
與行為撤銷,並將系爭機具返還原告;若返還不能,請求被
告張景順應給付系爭機具之價金即新臺幣(下同)2,935,00
0元予原告,或被告吉興無塵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瓏
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共同給付系爭機具之價金即2,935,
000元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35,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被告吉興無塵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瓏防火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該公司已解散,請向該管法院查詢
債務人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
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
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及被告張景順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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