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92號
CTDV,112,補,792,202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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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92號
原 告 劉坤艷劉瑞福之繼承人


被 告 劉水立

劉村田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建物應予合併分割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68元【計算式:
〈土地面積(196.16+202.21)㎡×公告土地現值9,300元/㎡×原告
在應有部分153/100000〉+(建物課稅現值44,200元×原告權利範
圍1/2)=27,76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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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