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85號
CTDV,112,補,785,2023100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85號
原 告 許靖芳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劉子豪律師
廖顯頡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林瑞田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7,55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林瑞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陳
報其他可供送達之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