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08號
原 告 周淑瑛
被 告 周俊良
周耀聰
周幸玄
謝周淑真
周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准予分割,以原告主張就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
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
204,761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250.81㎡×公告土地現值46,400
元/㎡×原告權利範圍1586/10000=9,204,76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1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