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14號
CTDV,112,補,614,202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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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14號
原 告 許書易


被 告 潘正良
吳甲
吳甲乙
吳恪
吳煥昇
吳錦昇
吳豐昇
吳江昭雲
潘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以原告就
上開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488元(計算式:
面積(462.40+41.25)㎡×112年公告土地現值14,300元/㎡×原告
利範圍8/36=1,600,4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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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