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133號
CTDV,112,司聲,133,2023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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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蘇信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泓任等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6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蘇劉金玉已於民國112年9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得於
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
產清冊,請於被繼承人蘇劉金玉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後至司法
院網站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將查
詢結果陳報本院,並查報被繼承人蘇劉金玉之繼承人為何人
後,具狀陳報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
5條,具狀為他造當事人即蘇劉金玉之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
,並依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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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