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115號
聲 請 人 林勝智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吳建忠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本票之發票日為何 日,悉以票上記載之日期為準,且不以票載發票日與實際發 票日相符為必要。又本票之發票日屬法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如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 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該本票無效。二、本件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共計12紙(下稱 系爭本票),惟系爭本票12紙均未載發票日,依上開規定, 系爭本票自屬無效,本件聲請人執附表所示12紙本票對相對 人聲請本票裁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民 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民國) 票據 號碼 001 未載 30,000元 108年2月30日 744512 002 未載 30,000元 108年3月30日 744513 003 未載 30,000元 108年4月30日 744514 004 未載 30,000元 108年5月30日 744515 005 未載 30,000元 108年6月30日 744516 006 未載 30,000元 108年7月30日 744517 007 未載 30,000元 108年8月30日 744518 008 未載 30,000元 108年9月30日 744519 009 未載 30,000元 108年10月30日 744520 010 未載 30,000元 108年11月30日 744521 011 未載 30,000元 108年12月30日 744522 012 未載 50,000元 109年1月30日 74452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