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34號
CTDV,112,司拍,134,2023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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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葉淑惠
黃國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及本件債權已
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之相關證明文件。(原聲請狀所提出之
金錢借貸契約書影本,僅記載借款人〈甲方〉為張鶯,惟並未
記載出借人〈乙方〉,無從認定該金錢借貸契約書為本件之債
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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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