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68000號
CTDV,112,司執,68000,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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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800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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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柳伯融
債 務 人 蕭政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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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蕭政麒對於第三人靖亘工程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設於臺中市。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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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