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64641號
CTDV,112,司執,64641,202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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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464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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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楊子瑤
債 務 人 黃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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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2年度司執字第64641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知明企業行之 薪資債權;惟查,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高雄市林園區,有 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 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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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