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4234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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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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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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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張榮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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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向勞工保險局函查債務人之勞保
投保資料俾便對債務人予以執行。嗣經本院查得債務人張榮
吉業已退保;債務人陳芳儀現於第三人翔鷹企業有限公司任
職中,因第三人登記地址為高雄市三民區,非屬本院轄區,
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應由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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