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38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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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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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歐鎂葙即歐子瑜即歐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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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
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戶籍地設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四樓之1
,有本院調閱戶役政電子閘門資料在卷可稽,本院並無管轄
權。是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
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郁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