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2397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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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代 理 人 沈于婧
債 務 人 陳櫻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高雄分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星
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維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強
制執行及查調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郵局存款資料。因債
權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
規定,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據債權人陳報
,上開第三人均設於高雄市苓雅區,非在本院轄區,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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