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7661號
債 權 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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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永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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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孫萬峰即百樂食品廠等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除當事人外,其效力僅及於訴
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
求之標的物者,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自
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孫萬鼓(民國109年8月23日歿)、孫萬峰
即百樂食品廠之繼承人換發債權憑證,但未提出繼承人戶籍
謄本及未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即為該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
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
正,該命令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債權人逾期未提出,無從認定本件債務人為執行名義效力所
及。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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