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57661號
CTDV,112,司執,57661,20231016,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7661號
債 權 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永堅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孫萬峰百樂食品廠等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除當事人外,其效力僅及於訴 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 求之標的物者,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自 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孫萬鼓(民國109年8月23日歿)、孫萬峰百樂食品廠之繼承人換發債權憑證,但未提出繼承人戶籍 謄本及未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即為該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 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 正,該命令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債權人逾期未提出,無從認定本件債務人為執行名義效力所 及。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