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011號
CTDV,112,司促,13011,2023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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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01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岡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石敏雄


債 務 人 陳宇豪

陳宇廷

一、債務人陳宇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參仟參佰肆
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對債務人陳宇豪之財產強
制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陳宇廷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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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