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9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裕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陸萬伍仟肆佰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裕閔於民國112年03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8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10月12日止累計68,530元正未給付,其中66,867元為本金
;1,263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王裕閔於民國111年05月19日向債
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19日起至民國11
8年05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2年10月12日止累計278,437元正未給付,其中26
7,943元為本金;9,701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王裕閔於民國110
年09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7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
27日起至民國117年09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2.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12日止累計618,529元
正未給付,其中601,833元為本金;15,996元為利息;7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29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867元 王裕閔 自民國112年10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67943元 王裕閔 自民國112年10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01833元 王裕閔 自民國112年10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