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902號
CTDV,112,司促,12902,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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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9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黃家興




黃耀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貳佰壹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家興前就讀吳鳳科技大學邀同案外人黃韓秀英
(歿)、債務人黃耀宗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
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
共計新臺幣290,028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
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
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
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依借
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
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
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家興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即未依
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46,214元,及自民國111年10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1
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黃耀宗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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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