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857號
CTDV,112,司促,12857,202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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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857號

債 權 人 龍揚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源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龔冠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龔冠綜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本件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
之簽收簿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
三、請提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巷0○00號4F-2建物之最新第
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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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