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604號
CTDV,112,司促,12604,2023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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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604號
債 權 人 立榮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金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金發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就債務人分期付款18期之各期清償明細、時間,及自何時
開始未再清償,具狀並列表說明。(民法第389條「分期付價
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
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
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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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榮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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