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480號
債 權 人 鄭錦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南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南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具體說明利息起算年、月、日
。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