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39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黃賢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參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賢明於112年4月28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
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
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98,701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
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
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
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6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
112年6月29日起,以本金新臺幣98,701元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
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
分之一十二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
: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
,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
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
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
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
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
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
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8701元 自民國112年6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2.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