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237號
CTDV,112,司促,12237,202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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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23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和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伍佰零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26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900%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
人借款85,13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7日
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910%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
借款94,76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5月23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900%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7,60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㈣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實感法便。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
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
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5138元 李和襄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九 002 新臺幣 94761元 李和襄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一 003 新臺幣 97604元 李和襄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5138元 李和襄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94761元 李和襄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 97604元 李和襄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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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