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084號
CTDV,112,司促,12084,2023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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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08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蘇東隆
債 務 人 境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顏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
六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附表編號1、2之記載,應更正如下列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 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8,239元 112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85﹪ 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及前未受償利息31元 2 164,050元 112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85﹪ 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及前未受償利息284元 3 42,642元 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5﹪ 11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4 383,811元 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5﹪ 11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5 85,218元 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5﹪ 11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6 340,873元 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5﹪ 11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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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境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