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050號
CTDV,112,司促,12050,2023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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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05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許富智(原名:許明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富智(原名:許明進)於民國93年04月13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29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
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99年03月0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
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
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
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
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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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