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84號
CTDV,112,勞補,84,202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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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84號
原 告 陳潤龍
訴訟代理人 楊汶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48,986元(含未足額給付之工資79,
064元、及職業災害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769,922元),訴訟標
的價額為2,848,98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惟其中
未足額給付之工資79,064元,應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8,548元【
計算式:29,215元-667元=28,548元】。又原告於起訴時同時聲
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以112年度救字第56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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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