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1年度,2號
CTDV,111,重勞訴,2,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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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馮靖絨
陳宏榮
陳文棟
陳祐
陳勇全
陳淑華
府順龍
朱文貴
李佳蓁
王仁智
陳月
王劉秀
蔡麗惠
蔡春暖
蔡登美
蔡淑英
謝貴美
李姍
李恬
歐陽銘傳
王景鋒
蕭菊妹
李林素梅
李權庭
李承哲
許彩秀

盧恆修

馮秋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鄭光亨
曾宜聖
陳瑩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0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
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原告
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提出新的攻擊方法,本院認仍有事證尚待調
查釐清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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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