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 告 馮靖絨 陳宏榮 陳文棟 陳祐享 陳勇全 陳淑華 府順龍 朱文貴 李佳蓁 王仁智 高陳月 王劉秀鳳 蔡麗惠 蔡春暖 曾蔡登美 蔡淑英 謝貴美 李姍 李恬 歐陽銘傳 王景鋒 敖蕭菊妹 李林素梅 李權庭 李承哲 許彩秀 盧恆修 馮秋霞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鄭光亨 曾宜聖 陳瑩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原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提出新的攻擊方法,本院認仍有事證尚待調查釐清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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