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2年度,524號
CTDM,112,金簡,524,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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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妤姍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偵字第1873號、112年度偵字第2952號、112年度偵字第3
971號、112年度偵字第4080號、112年度偵字第5695號、112年度
偵字第6011號、112年度偵字第6712號、112年度偵字第8010號、
112年度偵字第10947號、112年度偵字第12199號、112年度偵字
第126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妤姍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妤姍知悉將個人電信門號、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 供犯罪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倘犯罪 集團自該金融帳戶提領或轉匯被害人所匯款項,將致掩飾、 隱匿他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 竟仍基於容任上開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 及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先於民國111年10月6日某時許,在 高雄巿阿蓮區民生路103號之中華電信公司阿蓮服務中心申 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下稱本案門號)後,隨即在 高雄巿阿蓮區中正路897號統一超商展穫門巿外,將其開立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6046號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連同 本案門號SIM卡交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新」之詐 騙集團成員。「小新」因於111年10月6日前之某日,為林妤 姍代辦貸款而取得林妤珊之身分證及健保卡照片,其取得林 妤姍上開帳戶資料及本案門號SIM卡後,即與其所屬之詐騙 集團成員,先於111年10月7日,使用前揭林妤珊之個人證件 、中信6046號帳戶資料,以林妤姍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申請開立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下稱中信5009號帳戶) ,並以本案門號做為驗證門號完成開戶手續後,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 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詐 騙方式,詐騙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 ,而於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



24所示之金額至上開中信6046號帳戶及中信5009號帳戶內, 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轉匯一空,而以此方式幫助該詐騙集團 成員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妤姍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葛懷萱、呂懿辰、張巧鈴、林芷維、林金菊、柯進源施文姬、陳彥文廖昱武、林子傑、尤昱程、高琪、羅雅淇 、林岱琪、詹孟蓁陳明鴻、吳妤錡;證人即被害人高偉豪黃皓聖周滿玉、林岱樺、康家溢張馨文、凌林若琛於警詢 時所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2年5月 3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96865號函、112年6月29日中信 銀字第112224839236283號函、中信5009號、6046號帳戶歷 史交易明細、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112年7月5 日高二服字第1120000034號函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申請書、本案門號於111年10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之雙向 通聯紀錄;告訴人葛懷萱提供之臺外幣轉帳交易明細擷圖、 Line對話內容擷圖;告訴人呂懿辰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擷圖、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被害人高偉豪提供之高雄銀行新臺幣匯 出匯款收執聯;告訴人張巧鈴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擷圖、轉 帳交易明細擷圖、國泰世華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告訴 人林芷維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Line對話內容擷圖;被 害人黃皓聖提供之Line對話聊天紀錄、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 存提款交易憑證;告訴人林金菊提供之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 Line對話內容擷圖;告訴人柯進源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擷圖 ;被害人周滿玉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 圖;告訴人施文姬提供之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內 容擷圖;告訴人陳彥文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擷圖、轉帳交易 明細擷圖;告訴人廖昱武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 、Line對話內容擷圖;告訴人林子傑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 圖、Line對話內容擷圖;告訴人尤昱程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 擷圖、Line對話內容擷圖;被害人林岱樺提供之Line對話內 容擷圖、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 告訴人高琪提供之商品照片、與賣家對話擷圖、Line對話內 容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告訴人羅雅淇提供之日盛國際 商業銀行存摺封面、轉帳交易明細擷圖、Line對話內容擷圖 ;告訴人林岱琪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Line對話內容擷 圖;被害人康家溢提供之渣打銀行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 、Line對話內容擷圖;告訴人詹孟蓁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 圖、Line對話內容擷圖;告訴人陳明鴻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 擷圖、Line對話內容擷圖;被害人張馨文提供之新光銀行存 簿封面及內頁影本、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Line對話內容擷圖;被害人凌林若琛提供之郵局及中國信 託銀行存簿封面影本、郵局及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L ine對話內容擷圖;告訴人吳妤錡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轉帳明細擷圖、Line對話內容擷圖在卷可 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從 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 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為本件犯行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 2針對人頭帳戶案件新增訂獨立處罰之規定,於112年6月14 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被告本件犯行雖有交 付向金融機構申請之帳戶,然被告行為時並無此等行為之獨 立處罰規定,依前揭刑法第1條所定之「罪刑法定原則」及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自無從適用新增訂之洗錢防制法 第15條之2規定加以處罰。又新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與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之構成要件及保護法益,均有不 同,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即無 新舊法比較問題,併此敘明。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亦於112年6月14日修正 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 正前之規定顯然較有利於被告,被告仍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 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行為人主觀上若係以幫助他人 犯罪之意思,而客觀上從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幫 助犯。查被告提供本案門號、中信6046號帳戶予詐欺集團成 員使用並得以申辦中信5009號帳戶,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利 用前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並掩飾不法所得去向,尚難與 實際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 為施詐後之洗錢行為同視,且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 被告與本案實行詐欺取財或洗錢犯行之行為人有何犯意聯絡 或行為分擔之情,應認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 之犯意,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及 洗錢罪之幫助犯。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提供本案門號、中信6046號 帳戶資料予他人之單一幫助行為,助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詐 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同時掩飾、隱匿詐 騙所得款項去向而觸犯上開罪名,應認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 益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 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四)被告係幫助他人犯前開之罪,其參與程度較正犯為輕,爰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且被告於偵查中坦承涉 犯洗錢犯行(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73號 卷第312頁),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 輕其刑。被告有上述2種刑之減輕事由,依刑法第70條規定 遞減之。
(五)至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告訴人吳妤錡因遭詐騙,而將如附表 編號24所示之金額匯至中信5009帳戶內,被告涉犯幫助詐欺 及幫助洗錢犯行部分(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 第12199號卷第4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刑案偵查卷 宗第77至84、287至317頁),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幫 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行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為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聲請意旨就此部分漏未記載,爰予補充,附此敘明。(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 件盛行之情形下,仍率爾提供本案門號、中信6046號帳戶資 料予他人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使不法之徒藉此輕 易詐取財物,檢警難以追查緝捕,並侵害如附表所示告訴人 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所為誠屬不該;復審酌如附表所示之 告訴人及被害人因受騙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分別受有 如附表所載金額之損害,兼及被告犯後雖於偵查中坦承犯行 ,惟尚未能與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 償其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再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其如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暨被告自述高 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四、沒收
(一)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 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 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該條文並無「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之絕對義務沒收要件,當以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為限(即實際管領者),始應沒收。查附表編號1至24 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分別匯入被告上開中信6046號帳戶及 中信5009號帳戶內之款項,固可認該等款項應係本案位居詐 欺取財、洗錢犯罪正犯地位之行為人所取得之犯罪所得,然 被告既已將中信6046號帳戶交由詐欺集團成員,且中信5009 號帳戶亦非由被告自為申辦使用,對匯入該帳戶內之款項已 無事實上管領權,被告又非實際上提款之人,依本案現存卷 證資料,尚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有因而分得上開 犯罪所得之事實,是此部分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或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
(二)被告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之上開中信6046號帳戶之存摺、提款 卡(含密碼)、本案門號SIM卡及其個人身分證、健保卡照 片,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未經扣案,且該等物品本身價 值低微,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對於被告犯罪行 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不妨被告刑度之評價,對 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 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該等物品並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竹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集團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告訴人葛懷萱 詐騙集團於111年8月中旬某日透過LINE向告訴人葛懷萱誆稱:下載APP「General Atlantic」,匯款至指定帳戶並依指示操作,投資穩賺不賠云云。 111年10月28日13時31分許 15萬元 中信5009號帳戶 2 告訴人呂懿辰 詐騙集團於111年10月20日透過LINE向告訴人呂懿辰誆稱:下載APP「General Atlantic」,匯款至指定帳戶,依群組助理指示買賣股票即可獲利云云。 111年10月31日9時19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4時30分許) 2萬元 中信5009號帳戶 3 被害人高偉豪 詐騙集團於111年10月20日透過LINE向被害人高偉豪誆稱:下載APP「General Atlantic」,匯款至指定帳戶並依指示操作,投資穩賺不賠云云。 111年10月28日13時32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5時許) 20萬元 4 告訴人張巧鈴 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間某日透過LINE向告訴人張巧鈴誆稱:下載APP「General Atlantic」,匯款至指定帳戶,依群組助理指示買賣股票即可獲利云云。 111年10月31日12時46分許 3萬元 中信5009號帳戶 5 告訴人林芷維 詐騙集團於111年8月22日透過LINE向告訴人林芷維誆稱:下載APP「General Atlantic」,匯款至指定帳戶並依指示操作,投資穩賺不賠云云。 111年10月31日9時8分許 5萬元 中信5009號帳戶 111年10月31日9時11分許 5萬元 6 被害人黃皓聖 詐騙集團於111年8月23日透過LINE向被害人黃皓聖誆稱:至「明維」投資網站申請會員,投資保證獲利云云。 111年11月1日 14時40分許 39萬6,451元 中信5009號帳戶 7 告訴人林金菊 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間某日透過LINE向告訴人林金菊誆稱:加入「晨宏」投資網站,匯款至指定帳戶委託代操作,投資保證獲利云云。 111年11月2日 9時55分許 30萬元 中信5009號帳戶 8 告訴人柯進源 詐騙集團於111年10月20日某時透過LINE向告訴人柯進源誆稱:加入「泛太平洋股票投資集團」投資平台,匯款至指定帳戶委託代操作,投資保證獲利云云。 111年10月31日10時33分許 3萬元 中信5009號帳戶 9 被害人周滿玉 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間某日(聲請意旨誤載為000年0月間某日)透過LINE向被害人周滿玉誆稱:下載APP「General Atlantic」,匯款至指定帳戶並依指示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 111年10月31日11時50分許 3萬元 中信5009號帳戶 10 告訴人施文姬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18日透過LINE向告訴人施文姬誆稱:下載APP「General Atlantic」,匯款至指定帳戶並依指 示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 111年10月31日9時59分許 4萬元 中信5009號帳戶 11 告訴人陳彥文 詐騙集團於111年10月28日盜用他人房屋資訊,在臉書社團張貼不實之租屋訊息,使有意租屋之告訴人陳彥文陷於錯誤而預付訂金。 111年11月2日 13時5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3時3分許) 3萬元 中信5009號帳戶 12 告訴人廖昱武 詐騙集團於111年11月2日18時20分前之某時許在推特張貼不實廣告,嗣透過LINE向告訴人廖昱武誆稱:儲值3,000元贈送1,688元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1月2日 18時46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8時47分許) 3,000元 中信6046號帳戶 13 告訴人林子傑 詐騙集團於111年11月2日在臉書張貼不實之租屋訊息,使有意租屋之告訴人林子傑陷於錯誤而預付租金。 111年11月2日 14時22分許 4萬元 中信5009號帳戶 14 告訴人尤昱程 詐騙集團於111年10月27日前之某時許在旋轉拍賣張貼出售二手空拍機之不實訊息,告訴人尤昱程陷於錯誤而付款。 111年11月2日 14時46分許 1萬6,000元 中信5009號帳戶 15 被害人林岱樺 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間某日透過LINE向被害人林岱樺誆稱:下載APP「General Atlantic」,匯款至指定帳戶並依指示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 111年10月31日10時53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0時54分許) 10萬元 中信5009號帳戶 16 告訴人高琪 詐騙集團於111年11月2日前之某時許在旋轉拍賣張貼出售相機之不實訊息,告訴人高琪陷於錯誤而付款。 111年11月2日 14時39分許 1萬6,000元 中信5009號帳戶 17 告訴人羅雅淇 詐騙集團於111年10月20日透過LINE向告訴人羅雅淇誆稱:匯款至指定帳戶並依指示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 111年10月27日12時6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時25分許) 4萬6,000元 中信5009號帳戶 18 告訴人林岱琪 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間某日透過LINE向告訴人林岱琪誆稱:下載APP「General Atlantic」,匯款至指定帳戶並依指示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 111年10月31日9時38分許 4萬元 中信5009號帳戶 111年10月31日12時59分許 2萬元 19 被害人康家溢 詐騙集團於111年10月16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11年10月13日)透過LINE向被害人康家溢誆稱:下載APP「General Atlantic」,匯款至指定帳戶並依指示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 111年10月31日10時31分許 20萬元 中信5009號帳戶 20 告訴人詹孟蓁 詐騙集團於111年10月28日過LINE向告訴人詹孟蓁誆稱:下載APP「General Atlantic」,匯款至指定帳戶並依指示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 111年10月28日11時4分許 3萬元 中信5009號帳戶 21 告訴人陳明鴻 詐騙集團於111年8月29日透過LINE向告訴人陳明鴻誆稱:匯款至指定帳戶並依指示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 111年10月31日12時52分許 5萬元 中信5009號帳戶 111年10月31日12時54分許 5萬元 22 被害人張馨文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8日透過LINE向被害人張馨文誆稱:下載APP「General Atlantic」,匯款至指定帳戶並依指示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 111年10月31日10時42分許 50萬元 中信5009號帳戶 23 被害人凌林若琛 詐騙集團於111年10月21日透過LINE向被害人凌林若琛誆稱:下載APP「General Atlantic」,匯款至指定帳戶並依指示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 111年10月27日11時40分許 3萬元 111年10月28日12時24分許 3萬元 24 告訴人吳妤錡 詐騙集團於111年10月11日透過LINE向告訴人吳妤錡誆稱:下載APP「General Atlantic」,匯款至指定帳戶並依指示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 111年10月31日11時52分許 1萬8,000元 中信5009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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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