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龍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龍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龍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及3月確定,並於民 國107年2月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2 年10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8830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 度訴字第12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