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65號
CTDM,112,聲保,65,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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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孝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孝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孝明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3月9日入監執 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0月5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2017352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761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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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