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受刑 人 莊守豐
具 保 人 楊榮發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
度執聲沒字第50號、112年度執字第2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榮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莊守豐因詐欺案件,經具保人 楊榮發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後,並經 法院裁定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 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命被告提出2萬元保證金,由具保 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之國庫存款收款書在 卷可稽。嗣被告前揭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47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 度上易字第470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並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 確定,各有該刑事裁判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茲因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 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橋 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檢)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 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橋檢通知函 暨其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全戶戶 籍資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 ,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