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遺失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888號
CTDM,112,簡,1888,202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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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8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盈文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101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盈文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基於侵占
遺失物之犯意」更正為「基於侵占離本人持有物之犯意」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37條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遺失物、
漂流物以外,其他物之離本人持有,非出於其意思者而言。
經查,告訴人楊雅涵於警詢時證稱:我在高鐵左營站剪票口
要進站時發現我的高鐵票遺失,便回去購票的29號自動售票
機找,發現車票已不見等語,可認告訴人於離開購票機不久
後,即已發現所購車票留在該處忘記取走,足認告訴人並非
不知該物於何地遺失,是告訴人之A車票應屬一時離本人持
有之遺忘物,而非遺失物。是核被告黃盈文所為,係犯刑法
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聲請意旨認為被告係犯同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容有誤會,惟因起訴法條同一,無須變
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拾獲他人財物未循法定
途徑送交警察機關處理,反起意侵占入己,足見其法紀觀念
淡薄,漠視他人財產權益,所為非是;並審酌被告前無因犯
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按,又其犯後坦承犯行,素行及犯後態度均尚可;兼
考量被告侵占之車票價值新臺幣(下同)1,445元,嗣已於
告訴人取得和解共識,並依和解條件履行完畢,告訴人表示
願由本院對被告從輕量刑等節,有對話紀錄截圖、和解書及
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憑,及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
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爰不予
揭露)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開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審酌其一時失慮誤罹刑章,諒經此偵審程序理應 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及告訴人表示願由本院給予被告緩 刑機會等情,有前開和解書在卷可憑,是認前揭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如 主文所示緩刑期間,以啟自新。
四、被告侵占犯行所得之A車票價值1,445元,為其本案之犯罪所 得,本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然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並按和解條件履行完畢,如前所述,倘另諭知沒收或追徵 被告前揭犯罪所得,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0122號
  被   告 黃盈文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盈文於民國112年5月3日17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 00號之左營高鐵站之29號自動售票機取票口處,發現楊雅涵 遺失在該處之自由座車票1張【價值新臺幣(下同)1445元 ,左營往台北,下簡稱A車票】,黃盈文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徒手取走A車票,隨即離 開該處,並將自己原本購得之同價值、同起訖站之車票(下



簡稱B車票)至人工售票口處進行退票,而持A車票用於搭乘 高鐵前往台北。嗣因楊雅涵發現其所有之A車票遺失、報警 後,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追緝,始悉全情。二、案經楊雅涵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盈文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楊雅涵警詢所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附 卷足憑,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陳志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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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