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耀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19463號、第20073號、第20275號、第20399號、第20490號、
第20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七日所為一一二年度審訴字第一八七號案件中有關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為之。 理 由
一、被告唐耀雄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9463號、第20073號、第20275號、第20 399號、第20490號、第20538號提起公訴,本院以112年度審 訴字第187號案件審理中,其中有關被告被訴於民國111年9 月22日1時49分竊取車牌號碼000-000竊盜犯行部分(即起訴 書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前經本院於112年5月17日合議 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認上述部 分有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就原裁定有關被告所犯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犯行部分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 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