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基騵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8681、8707號、112年度偵緝字第537、53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基騵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佳慧